清远附近有什么好玩的: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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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2005.11月下旬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筹建是从9月份开始的),地税上说让我们2006.1月份交纳2005.12月份的税,筹建期间的费用大约有3万元,按企业会计制度筹建期间的费用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最多一年,但不能跨年),但税法上规定不能低于5年,我该执行哪个标准比较好?
生产虽然开始了,但12月份不一定能出产品,也就是说不见得有收入,12月份能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吗?,如果要摊的话,我们是不是跨年度了?这该咋办哩?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
  我的建议是:帐务上虽然可以一次性的记入费用,但到了年终时,计算所得税时还必须在税前扣除在当年不应该负担数额,所以,在帐务处理时,你可以直接按照5年的期限摊销的数据记帐,那么年底报税时,所得税报表不用再进行税前扣除等项目的核算,这样回简便一些.下面举例参考:
  例:某股份公司2005年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从9月份开始摊销开办费时,9月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96/60=1.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6万元
  以后每月做相同的分录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