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邮编:有关肇事司机逃逸的问题,请大家多多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05:30:29
车祸发生于是2003年,我顺道骑了一辆自行车,从对面逆向斜着开过来一辆车,把我撞出版商4.5米远,自行车倒在了肇事车辆的车轮下,车辆的挡风玻璃全碎了,肇事司机逃逸,我这次事故,不属于交管局处理,而是由当地派出所处理,经过派出所调查,查出这辆肇事车为连环购至车辆,车主不是司机本人,车主出售是未办理过户手续,我起诉车主到当地的法院,但是法院却不受理此案,法院理由是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连环购车,车主不负连带责任.
今年夏天,派出所查出肇事司机已经死亡,车主不能起诉,眼看着诉讼有效期就过了,我该怎么办?请大家帮忙出个主意.最好能有专业意见.谢谢!
这辆车没有过户,光有协议.

首先,要有权威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证明,作为主要证据.其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一般由司机承担,若肇事司机不能履行全部责任,由机动车辆车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车主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驾车人行使追偿权.依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不容易确定车主,机动车辆在我国是视为不动产,它的转让须以登记,不登记不发生权利的转移,所以车主为肇事时在册登记的车主.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是针对个案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果判决原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一方面的后果是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另一方面是在鼓励这种行为,损害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本案车主的无法确定是因为原车主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造成的,其本身是有过错的。如果原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是不公平的。所以我认为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驾车人行使追偿权.所以被告应为上述两者.至于时效的问题,民事追偿适用时效的中止的相关规定.
此案我建议再用上述被告上诉一次,若再驳回,那就以车辆管理局为被告再次起诉.但要扩大影响!
(啊!搞半天0分!请给我追加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