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美足球赛事:高手请进,关于公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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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初,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改造甲所属的某微波炉厂,并把厂名改为宏意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甲以旧厂折价800万元,并以其拥有的红星牌微波炉商标折价200万元;乙出资550万元,并以其拥有的微波炉生产改造技术折价450万元;丙、丁各出资1000万元。四方商定,在合同生效10日内资金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请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1)股东乙用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比例已超过20%,因此,其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调整。
(2)在合同生效后第五天,甲、乙、丙都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权转移手续。但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丁的要求可以接受,但应赔偿甲、乙、丙的损失。

依据新公司法:
1错误,资金出自达注册资本的30%即可。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对,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现在应该还是适用旧的公司法吧,所以第一个应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可以考虑采取走高科技企业的路来规避,第二个,应该按各方之间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以实际损失为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