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世华道长 师父: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07:04:05
一个行人在下车后,就走向马路对面时,有公交车的前头时,被货车撞到,后造成右手右脚骨折,现在医院治,但一个月过去了,我们还没有看到交警的责任书,请问我们受害人要怎么做呀?
行人发生车祸的地方是没有信号灯的“T”字路口,行人有多大的责任呀?

那位叫“loodoo”的朋友关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的期限的答复是不对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第9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本次事故已经报案(从交警对你的答复来看交警部门应当已立案并受理),则交警部门一般应在勘验、检查现场之日起10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你说一个多月过去了,还没有接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因此你应当到交警部门询问一下到底是什么原因,是交警部门需要进行检验、鉴定,而检验、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还是当初你方没有在交警部门留下联系地址。
如果你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你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到时如调解不成,你可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你也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在问题有两个:1.交警的责任认定。2.现在的医疗费。
1.去交警队去催,这是他们不作为的行为,是失职行为。但是也可能他们说要有技术鉴定什么的,但是得说个期限。有了责任书才好说货车要赔多少钱嘛。
2.现在货车应该上了第三人强制险的,让保险公司先赔钱治伤嘛。其余的责任等交警部门出了责任书再说嘛,你也不好催太急到底是人家出责任书,我看受害人有横穿马路行为,可能有一定责任,要是交警给你写多点责任局不划算了。反正对肇事司机的处罚是交警的事,你现在主要是要为受害人争取更多的赔偿,是吧?先让保险公司出医疗费吧,养伤要紧。至于其他的误工费,路费,营养费什么的等责任书下来再说了。

回答补充:1.现在责任鉴定的事情要时常去问问,当别催太急,省得交警加重你们责任。2.关键是钱的问题,你没说清那车是不是那个司机,要是不是,还可以去找车主索赔!!本身车主也是有责任的,要赔的!3.车应该上了第三者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了。你让司机去问问嘛。

1\警察作出责任认定的时间限制:
谢谢aban007的批评。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失效。对不起!

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和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四十七条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车辆、尸体,收集证据;因检验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事故车辆。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人身伤亡损失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驾驶人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驾驶人承担;

(二)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三)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

(四)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负担事先已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据前款第(二)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http://news.ynrtsa.org/pubnews/doc/read/gjfg/412155368.50932685/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等受害方确定最终结果(完全治愈,治疗不幸等等)交警才进行事故处理,目前看你说的交警没错,如果司机掏钱不及时你方可以拿医院崔款书请求交警要求司机提前预支,如果交警徇私你可以找他的上级公安机关的纪委或者监察部门,最后你方的伤确定后你方和司机的纠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悬赏分:10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4 天 23 小时
一个行人在下车后,就走向马路对面时,有公交车的前头时,被货车撞到,后造成右手右脚骨折,现在医院治,但一个月过去了,我们还没有看到交警的责任书,请问我们受害人要怎么做呀?

提问者:412513 - 助理 二级

答复 共 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车辆、尸体,收集证据;因检验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事故车辆。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人身伤亡损失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驾驶人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驾驶人承担;

(二)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三)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

(四)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负担事先已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据前款第(二)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http://news.ynrtsa.org/pubnews/doc/read/gjfg/412155368.50932685/
回答者: 萧萧枫林 - 高级魔法师 七级 12-3 11:28

--------------------------------------------------------------------------------

现在问题有两个:1.交警的责任认定。2.现在的医疗费。
1.去交警队去催,这是他们不作为的行为,是失职行为。但是也可能他们说要有技术鉴定什么的,但是得说个期限。有了责任书才好说货车要赔多少钱嘛。
2.现在货车应该上了第三人强制险的,让保险公司先赔钱治伤嘛。其余的责任等交警部门出了责任书再说嘛,你也不好催太急到底是人家出责任书,我看受害人有横穿马路行为,可能有一定责任,要是交警给你写多点责任局不划算了。反正对肇事司机的处罚是交警的事,你现在主要是要为受害人争取更多的赔偿,是吧?先让保险公司出医疗费吧,养伤要紧。至于其他的误工费,路费,营养费什么的等责任书下来再说了。
回答者: guchuanhu - 魔法师 四级 12-3 11:34

--------------------------------------------------------------------------------

我也来回答:
回答即可得2分,回答被采纳则获得悬赏分以及奖励20分。 积分规则
回答字数在10000字以内

参考资料:
如果您的回答是从其他地方引用,请表明出处。

匿名回答

个人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他没有注意到下车就过马路有一定的风险.但货车司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交通肇事罪要负刑事附带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