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阳半岛购物中心: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7 06:34:09
两者区别

宪法惯例,通常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稳定的习惯或传统做法。如我国的政协会议一般在人大会议前召开,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等,就是多年形成的惯例。惯例在英国宪法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被认为是理解英国宪法的关键,如国王的权力和法律地位等等。
宪法判例,是判例法国家(主要是英美法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而导出的宪法规范。这种宪法判例对下级法院有规范作用。我国目前宪法司法化还没有真正形成,因此,也无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判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即所谓的"法官造法"。

一是形成的习惯,二是将审判的特例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的一种标准

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不实行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