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森育种近亲配对:明清的地方制度“改土归流”是怎么回事。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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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雍正年间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元朝开始实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改土归流

中国清代雍正年间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为了解决土司割据的积弊,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六年,又命贵州按察使张广泗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对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给以不同的处理。对自动交印者,酌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内地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军事机构。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同时废除原来土司的赋役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改土归流的地区,包括滇、黔、桂、川、湘、鄂6省,所涉及的民族有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云南、贵州改土归流的目标,到雍正九年基本实现。改土归流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政府对边疆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所谓的"改土归流",就是将过去少数民族地区的世袭的土官、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命有一定任期而流动的官吏。"改土归流"之后大大地加强了这些地区的国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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