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的名人:分给职工居住的福利房所有权是归企业所有还是归职工所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2:53:40
房改中,所有权的变动关系是什么?
其实这是一个案例: 家属楼权属纠纷
有一个工厂在1997年的时候将职工家属楼抵押给了银行,双方签定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1998年因为房改,该厂将住房买给了职工.交了房款,签了购房协议,但没有办房产证.1999年工厂破产,2000注销登记.银行对家属楼实行抵押权,发生纠纷.怎样才能保护职工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如果没有变更房屋的产权登记,单位的福利房所有权仍然是归单位所有,职工个人只是有居住和使用权,职工没有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案情介绍: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一家在某市某区某号公产房屋居住十年多,但户口是分户。该公产房的承租人是被告。2003年7月动迁时给补偿款约8万元。被告用该款另买住房,原告未能入住。问该公产房动迁补偿款是否有原告份额?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应适用何种法律裁决?
笔者认为,该公产房动迁补偿款有原告份额,被告将全部动迁补偿款拿走另购住房,侵占原告应得份额,是一种侵权行为。理由如下:
一、公产房屋的性质及权属
公产房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有制度下的平均分配原则,它是以家族为单位,以承租人为代表而分配给家庭的。家庭成员均有承租权,因为家庭成员的福利利益不是源于户主,而是源于国家政策。因此,公民承租的公产房是以承租人为记号的所有权归他的房产。在此情况下,公产房又分为直管房和自管房。直管房即直管公房,所有权归国家,管理形式表现为某市某区第某个房产经营管理所,简称房管所。自管房即国有企业响应国家政策或集资或自建而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那么,公产房的附随权利能否由公民自由处分呢?
公产房的附随权利即公产房的使用权、居住权。承租公房就是向国家或企业缴纳房屋租金,而将该房屋归本家庭使用的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家庭人口众多,承租证上只能写一人,通常写户主。若单从现象上看,承租人是谁,该房就归谁,他有权处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正如前所述,公产房分配是出于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繁衍的需要分配给家庭,主要解决家庭居住问题,使得人有其所。
遗嘱是公民对私有的、个人的财产的处分。公产房屋的权属及附随权利显然不能由公民的遗嘱处分,而只能依从国家的规定。
二、公产房拆迁补偿的标的是什么
无论从拆迁协议、还是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看,公产房拆迁的标的物是公产房屋的面积,而非承租人。因为动迁补偿款是按面积计算的。国家制定拆迁补偿的政策是针对家族的,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对象是公产房屋的使用权人,补偿的权利是公产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承租权。
三、本案应适用何种法律裁决,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动迁补偿协议虽是开发公司与公产房承租人签订,由承租人领取补偿款。承租人的行为是一种代表性行为,是代表整个家庭的利益,承租人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则是整个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这种共同财产是以居住面积为基础的按份共有。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本案被告将全部拆迁款移作私用,显然是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取得原告拥有的拆迁补偿款,没有合法依据,给原告的生活、精神造成了损失,被告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才为适法正确。

看看这个案例 能不能对你有所帮助

只要没有办理房权转移就是企业的,职工只是获得了使用权。

企业所有,房改后职工购买之后所有权转让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