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受叫得很媚的gved2k:关于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6 08:26:56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了一家商场,因经营不善,亏损30万元,因为三人中甲最有钱,债权人要求甲还30万元给他们。
问:(1)债权人的要求合法吗?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若甲还了30万元的债,他能否向乙、丙两人追偿?

(1)债权人的要求合法,债权人何以向合伙企业的任何一合伙人主张权利,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若甲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他可以想乙和丙追偿超过他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依据是一样的!

这属于个人合伙债务的赔偿问题
个人合伙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以合伙投入比例,或者盈利分配比例等来承担
(1)债权人的要求合法,债权人何以向合伙企业的任何一合伙人主张权利,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2)若甲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他可以想乙和丙追偿超过他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

合法,因为个人合伙的甲乙丙要对经营所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要求偿还是合理的。
1,当然可以,合伙开商场应当有合伙协议,可按照当初的协议或者以出资额比例来承担债务,甲如果偿还了债务,自然可以向乙丙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