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恶王冠音译:关于一个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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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某产品,期限至2002年12月31日。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甲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期满后,甲公司继续供货,乙公司也按例收受。2003年8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还款计划》,确认从2003年1月至8月共欠货款360万元,但同时按照《销售协议》的相关条款,应扣除60万元,故乙公司应付给甲公司300万元。甲公司坚持认为应付360万元。协商不成,甲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
问题: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按属地原则,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既然合同有约定,应该向甲地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虽然合同履行期已过,但甲的供货,乙仍在接受,并有换款计划,说明乙对甲的继续执行合同的要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