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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12:11:09

浅 论 法 治

内容摘要:
***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2001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总书记分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强调指出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在具有重要意义的党的十六大会议中***同志又再次重申了这一问题,要求我们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更好地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对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 键 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1978年以后,我国法学界和政治学界曾经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过一场大讨论,出现过三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即: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法治(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概念不科学,同“法制”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应当抛弃。虽然经过长期的讨论和争鸣,“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但是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对法治概念和依法治国的口号、方针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看法和疑虑。直到2001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总书记分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强调我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且强调二者的结合,这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新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在这样一个前提和背景下就要求新一代中央和国家领导集体根据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现实条件的变化和新的实践经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邓小平同志有关民主与法制的理论,继承和发扬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创立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在党的十六大、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胜利召开的新时期新局势下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
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对新时期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思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相关问题作简要论述: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在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诞生前夕,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在北京召开,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8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该法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这一天起,“依法治国”被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标志者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法治时代。
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邓小平理论,民主和法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民主和法制是相互关联的,密不可分的。认为民主是基础、是本质,提出“没有民主,就没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而法制则是保障,“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是积极主张推进法治,否定人治的。
***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志的这段论述,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内涵: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它表现为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和途径,依法管理国家事物和社会事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未经人民授权或者超越人民授权成为人民之外或者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更不允许少数国家公职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凡属涉及这些事务、事业的单位和人员一律都应受到法律的规范。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时,都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必须重视以法治“官”、以法治权,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最根本的是宪法及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不允许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
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关系,二者是统一和是相互促进的。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遵守和实施法律,这既体现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这已为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所证明。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还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有其客观的必然性。
计划经济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其应有的物质利益被忽视,经济自身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不被尊重,维系这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方法是行政手段。在这种体制下,由于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手段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此,计划经济内在地要求实行人治而不是法治。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态,一切经济活动和行为都要遵循价值规律,各种生产要素都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的作用,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的交易和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它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具有自主、平等、诚信、竞争等属性的这种经济形态,除了依赖经济规律来运作外,同时又主要依赖法律手段来维系,它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可见,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
所以,依法治国,就是要实行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2000年6月,***《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阐述了法律和道德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他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
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在"七一"讲话中,***再次强调:"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

接下来看几则材料:
材料一、“厦门特大走私案的首批案件中,涉及84名大小官员,其中厅级干部就达8名,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海关关长及公安、银行中的一些官员纷纷落马。”(新华社北京2000年00月8日电)
材料二、“1995年8月的某一天,河北省雄县的电力局副局长李玉成到该县一家酒店的舞厅跳舞遭到婉言拒绝,竟然编造谎言,下令停电,造成4座35千伏变电站,15个乡镇企业及大半个县城停电长达半个小时,使该县工农业生产蒙受巨大损失。”(见《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4月19日)
材料三、“作为执法部门的江西省上饶地区万年县石镇政法办,为了捞钱,竟然设置“色情陷阱”诱人入局,他们与辖区部分路边店和妓女串通一气,勾引过路的客人嫖娼,然后将其抓获,处以罚款。自1992年11月的不到一年时间,就获得罚款34.86万元。(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正义与邪恶——惩治腐败最新大案要案纪实》一书)。”
材料四、据《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3月15日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
1993年有87.1%,1994年有93.3%,1995年有89.6%的被调查者,对社会风气及职业道德的败坏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材料五、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一组数据:
1994年底,中国工业应收而未能收回的帐款净额为6314亿元,比1993年增长了51%,1995年5月末,“三角债”已超过7000亿元,(《金融早报》1995年12月10日)

以上事例从不同程度上说明这么几个问题:职业道德滑坡,经济社会中不讲诚实信用观念的瘟疫流行,社会风气被毒化,这些现象已对社会造成了不可低估的严重危害。道德重建,又一项兴邦治国的伟大工程,加强法治,势在必行。“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意义重大”。
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不是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古代传统德治,即主张用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统治人民。这是儒家的一种政治思想。中国古代“德治”不仅仅是社会治理方法的概念,也是反映当时时代特征的概念。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主要是从治理方法上而言的,同时德治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两个理念的提出以及对两者互相关系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人国家管理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创举,是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创造。它对处在社会大转型时期的中国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把法治与德治紧密地结合起来

我国是一个具有发达政治文明和丰厚治国思想的国家。早在西周时,就有了治国要“明德慎罚”的说法。春秋时,孔子提出“为政以德”的思想,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秦用酷刑排斥德治而短命;西汉总结秦亡的教训,推行“礼法并重”、“德主刑辅”的治国之策;唐朝则坚持“贞观修礼”与推行法治相结合,宣告“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等。
当然,上述这些思想都有着当时的时代烙印。但是,只要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稍加分析就不难看出,“法”与“德”之间确实具有相融性和一致性,法德并举,不失为科学、明智的治国方略。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反映,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收。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我们党鉴古知今,建国伊始就注重加强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进入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同志针对一度出现的“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及时提出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和方针。***同志继承、发展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在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十五大、十六大上,进一步提出“精神文明重在建设”;“必须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着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培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四有”公民。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的集中概括,而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吸收了这些内容。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就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内容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在2000年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他谈到加强全民道德教育的问题时,进一步强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同志关于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既是对我国传统治国思想的批判继承与发展,又是对新时期我国建设改革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全党理论思考和创新的结晶。
那么,为什么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呢?
首先,这是由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的。第一,作为“法”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法律规范,它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主体的义务,同一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作为道德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道德规范,它侧重于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第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有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作后盾;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则主要通过人们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第三,道德评价的对象不仅是人的行为,而且包括人的行为动机和思想品德,因此,道德不仅要求人的行为本身,而且要求行为者的动机也应该是善良的;法在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人时,虽然也考虑他的主观过错,但并不惩罚思想。第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律反映所有的道德要求。例如,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可以行为的;而法律未禁止的行为,有时很可能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法和道德的这些不同特点,要求我们在确立国家的治理方略时,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其次,这是由“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决定的。“法治”,以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彼此促进,相辅相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来说,它既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力工具,又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法的制定,把一些社会主义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在整个社会得到弘扬。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贯彻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所以国家执法机关的正确执法必然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特别是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活动,同时也是惩恶扬善、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因而涉及的不只是当事人自身,整个社会都会因此而受到道德教育。就社会主义德治来说,它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先进意识形态,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致力于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而这一切,都鲜明地体现在我国宪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之中。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人们严格地、自觉地遵守法律,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就决定了高度的道德觉悟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必然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构成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此外,由于社会主义法律需要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因而当法律因其不够完备而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时,社会主义道德就可以以自己的独特功能,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有不少人认为,法治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治理国家只要依靠法治就行了。这种看法显然有失偏颇。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调整这些关系和行为的规范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法治与德治,从本质上讲,都是治国的基本方略和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的、基本的规范。法治,是以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则是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不错,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它只能对那些触犯了刑律的人和事发挥作用。道德虽然属于“软约束 ”,但它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范围却比法律要广泛得多。现实生活中有些问题,诸如一些人理想淡漠,信念动摇,肆意追求物欲享受和私欲的满足;有些人不顾社会公德,不讲职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等等,这些只要不触犯刑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这就需要依靠德治,即通过思想教育、道德感化、社会舆论等,来约束、规范和改正这类不良思想与行为。当然,仅凭德治,也解决不了违法犯罪等问题。这就要求把法治与德治辩证统一、紧密地结合起来。唯此,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

上层建筑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良好的治国方略可以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与发展,原因固然很多,但与其“德主刑辅”、“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方略不无关系。“德主刑辅”的思想肇始于周公的“明德慎罚”,孔子则明确地把德治放在第一位,把法(刑)治放在第二位。用他的话来说,就是“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实施德政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义教化,方能统一天下。(见《孟子•公孙丑上》)既“隆礼”又重法的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见《荀子•富国》)董仲舒用阴阳学说阐释“德主刑辅”思想,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汉书•董仲舒传》)因此,要“大德而小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至此,“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指导思想。此后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的主张,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丘睿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而汉宣帝所说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则表明“德(王道)主刑(霸道)辅”的思想已转化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并且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
列宁曾指出,资本主义的国家往往具有牧师和刽子手两种职能。所谓牧师职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宗教来约束人的内心活动;所谓刽子手职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利用法律对劳动人民实行专政。宗教是神化的道德,是剥削阶级道德观念的宗教化、神化。剥削阶级用神的力量来宣传和推行自己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意义上说,宗教既是“神治”,又是“德治”。因此,与中国“德主刑辅”历史传统不同的是,西方国家有借助神的信仰推行德治的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由政府来推进道德建设。大体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国家制定统一方案、政策和设置专门机构,统一进行德育管理,日本、法国、新加坡等国家采取这一方法;二是由国家制定政策,仅仅规定德育的目标。至于具体的道德教育工作,则由相关机构、部门根据对象与工作性质,自由实施,不作强行规定。美国、加拿大、北欧一些国家采取这一方法。
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方式必然取决于其历史背景和国情。在中国,由于传统伦理法文化的特殊性,由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纯粹的法治并不完全适用,而只能走一条德法同构的综合治理路线:以法扫清社会发展的障碍,以德正本清源。***同志关于“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又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一)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德法并重,珠联璧合
总结中西历史,不难发现,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互蕴涵和包容的一个整体,二者在调整方向上有很多重叠之处。只有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既保持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
一方面,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也始终以正义和善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施行。有学者认为:“法治主义是丝绒手套中包着的铁拳头。”它可能成为秩序的保障,也可能为无法无天开路;它可能带来自由,也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没有道德的引导,法治岌岌可危;没有对某种道德理念的诉求,法律只会沦为专制的奴仆。
道德不但是立法的基础,同样也是司法的思想保障。良法推行于世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一味的严刑峻法只会导致压迫和法治成本的增加。其次,执法者的良好素质也会使法律的施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法律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综合素质。很难想象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会成为一个刚正不阿的执法者。
社会行为是变化多样的,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事实上,由于法律的严苛性,它很少会介入生活,反而是道德一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灵活性,其影响也更为普遍和深远。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
另一方面,德治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往往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而且,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法制则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手段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来推进道德建设。只有这样,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才能扎根于现实生活。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
可见,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德法并重,珠联璧合。依法治国需要同时进行道德建设,而厉行法治又是道德建设的必由之路。
(二)德法同构,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伴随工业化、商品化、市场化而来的不仅有文明与进步,也有退化与落后。有如“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走私、寻租、贪污、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纷至沓来,封建遗毒沉渣泛起。在享受物质生活的同时,人们愈来愈感受到精神之空虚、情感之冷漠、心灵之漂泊。因道德失范和法律观念淡薄所造成的违法犯罪率上升、社会责任感缺失,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等现象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工业文明是对法制和道德冲击最为强烈的时代,也是需求最为强烈的时代。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多方面的进程,它不仅需要生产力的发展,更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调节与规范,以德法同构实现社会治理的高效率。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治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的形成。具体应表现为:以民商法来确保市场的有序运转,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地位,以及各项权利、义务的实现;以行政法来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刑法来为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驾护航。通过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确立更加公平、更易操作的市场规则。通过法律精神的宣扬,体现诚信、正义,倡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
其次,注重道德建设,以德治来降低法治的成本。目前在中国,每年诉讼案件的数量远远低于欧美国家,原因大致为:一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二是法治成本太高,高额的诉讼费、人情费、关系费常常使普通百姓望而却步。为了使法律更贴近人心,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除了要进行司法机构改革,简化诉讼环节,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资金损耗外,更要注重人的建设。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们看到,国民素质与现代化建设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变得更加突出。有鉴于此,当前必须加强国民素质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执法者的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水平。实践表明,没有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法治是很难实现的。因此,要注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与道德修养,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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