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爱夜蒲2三邦车视网:谁告诉我一个关于刑罚的实际案例啊??大家帮我一把,明天要做法律课前8分钟啊!!!求你们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1 08:20:48

刑法案例集: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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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被告人:游某,男,28岁,某银行职员。

  1994年8月9日参加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的贾某(另案处理)突然找到被告人游某说:“老兄,这一阵子风声很紧,你也知道,以前我制造、贩卖那玩艺弄了几个钱,深怕有点闪失,枉费了几年的心血,以后也没有了依靠。所以,我想让你给帮个忙,给我那几个钱找个保险的方法,也免了我的后顾之忧,即使事发坐牢,也没有什么怕的了。”游某由于跟贾某素来以兄弟相称,碍于情面,于是便帮他在银行立了10万元的帐户。之后不久,随案发,贾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及其所得金钱何处,游某也随即被捕审判。

  【审判】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游某明知贾某的金钱,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违法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掩饰其来源和性质,业已构成洗钱罪,按《刑法》第191条规定,判处游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

  【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所谓洗钱罪就是指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其主要特征: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所做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从本案情况来看,游某与贾某素称兄弟,明知其财产是通过毒品犯罪、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违法所得,而故意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扰乱了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上述条件,因而对被告人应依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定罪量刑。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新华网杭州11月16日电 涉案金额近3亿元的全国最大市政工程串标案日前一审宣判,所有涉案人员分别被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2年的不等刑罚,同时处5至80万元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4名全国各地建筑工程公司的代表,在参加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温州南塘大道第二、三标段等三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为保证自己的利益,经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然后从中标公司分取所谓的“合理利润”。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三大工程”投资总额达2.96亿元,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

2005年11月15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张志文、陈剑彬等13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5万元至80万元;判处丁建刚等9人单处罚金5万元至50万元。(傅丕毅滕王金)
——全国最大市政工程串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