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百花大教堂:关于合同法,求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12 14:55:51
某服装厂向某商场推销一批服装,每件价格为120元,共100件,当年5月底前交货。商场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100元,可要200件。服装厂同意供货数量增至200件,但要求每件价格为105元,交货期延至6月底,商场表示同意,为此双方签订了以此为内容的书面购销合同。
问双方的行为是合同确认的什么行为?为什么?

双方的一系列行为是要约-反要约-反要约-承诺-签定书面合同。这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协商达成合意签订合约的过程。
这里没有确认书。合同法33条规定:只有在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才存在确认书。

1、某服装厂向某商场推销一批服装,每件价格为120元,共100件,当年5月底前交货。
这是服装厂的要约。

2、商场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100元,可要200件。
这是商场的反要约。即对对方要约在数量和价格等实质性内容作出了改变。原要约作废,形成新要约。新要约到达。

3、服装厂同意供货数量增至200件,但要求每件价格为105元,交货期延至6月底。
服装厂收到商场的新要约后,就价格、交货期等实质性作出了改变,商场的要约作废,服装厂形成新要约,新要约到达商场。

4、商场表示同意。
这是商场的承诺。

5、为此双方签订了以此为内容的书面购销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双方的行为是对合同的变更。因为双方的合意,所以变更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他们之间合同的履行是以最后确定的合同为准的。即105元×200件。
至于交货期间,因为商场同意,所以交货时间变更为6月底。

7517错了.

后面才算是正式合同成立,所以不存在合同变更之说,服装厂推销的行为是要约,商场最后同意是承诺。

前面的承诺因为改变了要约的内容,承诺无效,后来签订合同时合同第一次成立,而不是早就成立了而进行的再一次确认。

我认为,
1、双方最后签订的购销合同才是合同的成立,同时意味着合同生效;
2、而先前服装厂推销服装,提出的价格数量是一种要约,因为有明确的价格数量;
3、商场此后表示价格降至100,数量可要200,则是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是个新的要约,包括之后服装厂要求价格为105,并交货延至6月底,也是新要约;
4、最后,商场同意才是承诺,而签订合同才是合同成立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