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与怎样的同事共事:弃灰之法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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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中弃灰之法
谢谢lcm119、vipinchina的回答!我想再补充一下我的问题:我了解商代制定了“弃灰之法”。商代的主要罪名中就有一个“弃灰于公道”罪, 书上简单解释为:“向公道上扬灰”我就是不明白这“弃灰”是什么意思?

黄焕娴:“弃灰之法”存在的必然性
  “弃灰之法”存在的必然性

  黄焕娴

  据文献记载,商代有“弃灰之法”。《韩非子 内储说上》说:“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而又有一些
  说法“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针对此问题,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察 律令》按:“此法太重,
  恐失其实。”否定此法的存在,而且“弃灰之法”在战国时期有两种不同的传说,且所处之刑罚轻重相差甚远。
  那么“弃灰之法”是否存在?我从以下方面可以论证“弃灰之法”是存在的。

  (一) 孔子的看法的角度看
  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
  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用也。且父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
  离无恶,此治之道也。”孔子很认为这一种处罚方法,从他们的讨论中,我们可以证明弃灰之法的存在,而且
  其处罚是严酷的。

  (二)从记叙中刑罚轻重进行讨论
  第一段记载是“刑弃灰于街者。”第二段记载是:“断其手。”从“刑”字入手,刑的古字是“ ”在金文
  总出现过,又见于西周晚期的散盘铭文,战国时期的子禾子釜铭文中也有。《说文解字》曰: ,罚罪也,从刀,
  从井。”本义即征伐,杀戮。此义源于古代“兵刑不分”的观念。后来引申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如果从“刑”
  字的这一含义出发,那就于“断其手”意思很相似,那么所处之刑罚就有一致的地方,那么我们就不能因为在
  记载中刑罚程度不相同而否定它存在的可能性。

  (三)从商朝的立法思想的角度来分析
  (1)君权神授,替天行命
  商王将对上天的崇拜和对祖先的崇拜紧密结合,并宣称他是承天继祖替天行命的天子。早在商汤讨伐夏桀
  时,商汤就宣布自己是奉天命而行。其后,此种思想成为他们维护君权加强统治的重要思想武器。
  (2)天讨有罪,恭行天罚
  “天讨”“天罚”的神权思想在商代发展到高峰。商统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称。《礼记 表记》说:“殷人
  尊神,率民以事神。”商朝统治集团认为;上天洞察人们的一切罪恶,并对有罪者予与惩亦,其对罪人的惩办
  交给受命于天的商王执行;商王对罪人的惩办是恭行天罚。商朝统治集团将商王制定的刑法和命令都纳入“天
  讨有罪”的范畴,借以说明其立法有据,并将其对敌对势力的讨伐和对臣民的惩罚均称为“恭行天罚”,借以
  说明其师出有名和压迫有理。于是,在当时社会思想还淹没在一片早期宗教混沌中时,统治者就可以在”神旨
  意“的假面具下堂而皇之地制定实施严刑酷法,对“弃灰者”处以重刑,虽是过分,但在“神旨意”的默许下
  它就是正确的,所有的人都要无条件地接受它,尽管你不认同,你也要无奈地接受。不过这种情况几乎很少会
  有,因为当时的神权说为全国上下所接受,而且被人所崇拜。于是,在这种神权色彩十分浓重的情况下,出自
  神旨意的“弃灰者,断其手”的法制就有了它可以生存和发展下去的空间,这样,又一次证明此条令存在的可
  能性是极强的。
  (四)再从商法律的组成因素来看,此法令也是存在的
  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机器的不断强化,商朝的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充实。而商法律是由习惯成自然
  法“礼”和“刑”及王的命令所构成的。在奴隶主贵族专制主义政体下,商王的命令如誓、诰、训等也是商朝
  法的主要渊源。这是由商王居于高位,拥有最高专制权力决定。商王是最高立法者,其命令也是最高的法律效
  力。在《竹书纪年》还记载了“令”的出现,甲骨卜辞中也有“王命”,“王令”的记录。这就更进一步地证
  明了商王的命令是商朝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商朝国家法律的重要依据,那么,商朝的法律于最高统治
  的意识有一定的关系,那么刑法就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这样,在法律中所含有的个人主观意志的成分就
  特别多。于是,出现“弃灰者,断其手”的法律条文就不足为怪了。
  (五)最后,我们从商的统治方式来看,当时,虽然说从奴隶社会开始已经进入文明时代,但是整个社会意识
  于人的思想仍然处在半文明半野蛮的状态下,商朝统治集团为了巩固其统治,镇压阶级暴动,就会想方设法地
  制定一些严刑酷法来镇压人民的反抗,控制人民的行为,把他们的活动限制在有限的空间里,不要让他们的行
  为活动越出限定的范畴,于是只有通过强制,严酷的手段来实现。
  如《尚书 盘庚中》记载:“乃有不吉不迪,我乃 殄灭之。”“、、、颠越不恭,、、、我乃 殄灭之”
  “、、、赞遇奸宄 ,我乃 殄灭之。”
  《商书》“刑百,罪莫重于不孝”。还有五刑等,都是一些严酷的法律;所以“弃灰之道,断其手”跻身
  于酷发中完全可以的。
  由此可见,重罚“弃灰之道者”在当时具有其实际性和可行性。

偶也等 呵呵

古代中国的“弃灰之法”,比国民党和边区惩治腐败的法律严酷多了。据《韩非子·内储说上》所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依秦律,则灰弃于道者要受黥刑或弃市——翻转成现代白话,大意是:对于老百姓乱倒垃圾的行为,商代法律规定的刑罚是断手,秦朝则是在脸上刺字或在热闹的街口公开处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