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融学院有专科吗:农民土地私自转让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22:45:25
2003年初,我父亲通过人介绍,在上海郊区南汇区买了当地人的私房一套。因为当时知道点,农民土地好像不能自私买卖,法律不承认。所以当时不光签署了房屋转让合同,还去上海浦东公证处,公正了一下,写了公证书,大致就是说,以后遇到房屋动迁之类的时候,所有利益都规我方,与原来主人没有关系。
就是想请教下,如果真得到了动迁的时候,光靠那合同,和公证书,我家这个会遇到问题吗?现在如果补救,还可以做些什么?谢谢了

第一,我国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方面根据坐落的位置不同可以分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如果在你购买该房屋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制度,那么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的干涉。
第二,关于你所说的法律不承认农民私自买卖土地的问题,我国土地出让的是其使用权,不是其所有权。土地可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买房既可视为已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在使用权的年限之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应当得到保证的。

鉴于你的实际情况,光靠那份合同和公证书是不够的,必须在房屋转让之后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一,土地使用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第三,自然人只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土地所有权
你的合同和公证书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未必发生效力

你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没有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