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网站能看英剧:什么是非关税壁垒,反倾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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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关税壁垒?
  [2001-11-9]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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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发达国家除关税以外的各种限制商品进口的措施。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海关手续或通过外汇管制,间接地限制商品的进口,其主要措施有:实行外汇管制,对进口货征收国内税,制定购买国货和限制外国货的条例,复杂的海关手续,繁琐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以及包装装潢标准等。

  非关税壁垒是一些发达国家限制商品进口和争夺市场的重要手段。最初,非关税壁垒仅作为限制进口的防御性措施,后来往往用来作为同其他国家进行贸易谈判,迫使对方让步的手段。这些国家还经常利用非关税壁垒来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歧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保护国内工业,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非关税的保护性措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什么是反倾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中国家具直面反倾销

  ??当中国家具近年来汹涌杀入美国市场时,与其它物美价廉的中国商品一样,它也同样难以避免受到反倾销的威胁。

  ??今年7月,美国14家家具生产商组成美国家具生产商合法贸易协会,联合向美国政府提出,中国产品已经对美国的家具行业造成严重打击,并递交了反倾销申请以寻求行业保护。该协会还表示,将于今年秋季递交关于卧室木制家具的反倾销保护。截止到8月15日,共有28家美国企业加入。

  ??近年来,中国家具可谓强势挺进全球市场。据统计,2002年全国家具产值近200亿美元,有三分之一的家具出口,出口值达54亿美元。

  ??中国最大的家具出口国就是美国,其惊人的增幅引起了美国企业的不安和敌视。据美国商务部称,去年来自中国的家用木制家具的进口额较2000年的16.5亿美元猛增了75%,达到28.9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同类商品进口额的1/3以上。有关资料显示,在美国价值230亿美元的木制家具市场上,来自中国的家具产品就占据了35%的份额。

  ??海外产品的大量进入致使美国家具产量缩减。据美国家具生产商协会对18家公司的调查显示,这些公司在2002年的营运收益较2000年下降了47%。而在过去的两年半中,美国数家大型家具厂关闭,大约34000人失业。然而据专业人士分析,中国家具反倾销危机还存在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因为有相当数量的美国家具生产商从中国庞大的家具出口中获益,他们从中国进口半成品或成品,在美国本土通过贴牌形式由美国商店转售。由于大大缩短了供应链,美国国内家具贸易商由此获利颇丰。就意味着,一旦美国家具生产商反倾销申请获得批准,这些家具贸易商便很难迅速找到第三国代替中国的位置,他们从中国供应商处拿到的价格将会隐含一个高额的惩罚性关税,美国家具生产商挑起的反倾销战可能会伤及其本土贸易商的利益,甚至还会引发新的失业和公司倒闭。因而有专业人士认为,中美可能爆发的这场贸易纠纷最大的症结应为美国国内家具行业内部的产销矛盾。

  ??业内专家指出,如果裁决中国家具倾销成立,受影响最大的当然是目前对美出口企业,然而当他们因高额关税被迫退出美国市场后又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他们或将基地从大陆转移到同样劳动力便宜的泰国、越南等国,或将市场转移,从生产美式家具转而生产其它家具并开拓其它市场,而最易实现的就是共同挤身中国内地市场。这两种情形都会给中国家具业带来不利影响。

  ??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企业从美国市场撤退,意味着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家具市场的大门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对中国家具关闭,这对发展中的中国家具产业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所谓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发达国家除关税以外的各种限制商品进口的措施。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海关手续或通过外汇管制,间接地限制商品的进口,其主要措施有:实行外汇管制,对进口货征收国内税,制定购买国货和限制外国货的条例,复杂的海关手续,繁琐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以及包装装潢标准等。
非关税壁垒是一些发达国家限制商品进口和争夺市场的重要手段。最初,非关税壁垒仅作为限制进口的防御性措施,后来往往用来作为同其他国家进行贸易谈判,迫使对方让步的手段。这些国家还经常利用非关税壁垒来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歧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保护国内工业,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非关税的保护性措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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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各国就禁止倾销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倾销采取反措施(即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作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并于1967年该回合结束时达成了《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守则》,又称《国际 反倾销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反倾销的国际协定。随后,关贸总协定的第七轮和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又对该守则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加完善。新的反倾销协定文本成为当代最为完善的有关反倾销问题的国际协定。

1968年7月11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反倾销法》(反倾销守则),对反倾销诉讼的提起、调查、裁定等程序性问题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反倾销诉讼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反倾销调查的提起与受理。

反倾销调查可以由一个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或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代表,向有关当局以书面申请提起反倾销调查,也可以由有关当局决定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进口产品构成了(1)倾销;(2)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3)倾销与所称损害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有关当局才会受理或进行反倾销调查;否则,应拒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调查。

二、初步裁决。

《反倾销守则》规定各缔约国有关当局可按守则规定的程序迅速展开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初步的裁定。同时,守则也规定有关当局应给予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机会用书面或口头提交他们认为对该反倾销调查有用的证据”。有关当局在适当调查的基础上可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有关倾销或损害的初步裁决。

三、价格保证

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主管当局在收到出口商修改其商品价格或停止向该地区以倾销价格出口其商品的自动保证后,如果认为倾销的损害结果因此将可以消除,则可中止或终止调查;但主管当局如认为其价格保证是不现实的,也可拒绝其价格保证。此外,有关当局也可主动提出价格保证的建议,由出口商决定是否接受。作出了价格保证的出口商,应定期地向有关当局提供有关价格保证执行情况的材料,并允许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实。

四、临时措施。

《反倾销守则》规定,在初步裁决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事实后,进口国当局为防止本国产业受到进一步的损害,可采取反倾销的临时措施。临时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另一种是担保(保证金或现金存款)。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预扣估计倾销税的措施。但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其金额都不得大于临时预计的倾销幅度。

五、征收反倾销税。

有关当局在最终确认进口产品构成了倾销,并因此而对进口国某一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时,就可以对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税额应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倾销幅度,不可超过但可少于该倾销幅度征收。

《国际反倾销法》(反倾销守则)对国际反倾销的程序问题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各国的反倾销立法提供了良好的模式和经验,并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起到了规范性的指导作用。我国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就是在借鉴国际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适合本国情况的法律文件,为全面规范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64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各国就禁止倾销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倾销采取反措施(即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作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并于1967年该回合结束时达成了《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守则》,又称《国际反倾销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反倾销的国际协定。随后,关贸总协定的第七轮和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又对该守则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加完善。新的反倾销协定文本成为当代最为完善的有关反倾销问题的国际协定。

1968年7月11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反倾销法》(反倾销守则),对反倾销诉讼的提起、调查、裁定等程序性问题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反倾销诉讼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反倾销调查的提起与受理。

反倾销调查可以由一个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或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代表,向有关当局以书面申请提起反倾销调查,也可以由有关当局决定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进口产品构成了(1)倾销;(2)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3)倾销与所称损害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有关当局才会受理或进行反倾销调查;否则,应拒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调查。

二、初步裁决。

《反倾销守则》规定各缔约国有关当局可按守则规定的程序迅速展开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初步的裁定。同时,守则也规定有关当局应给予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机会用书面或口头提交他们认为对该反倾销调查有用的证据”。有关当局在适当调查的基础上可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有关倾销或损害的初步裁决。

三、价格保证

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主管当局在收到出口商修改其商品价格或停止向该地区以倾销价格出口其商品的自动保证后,如果认为倾销的损害结果因此将可以消除,则可中止或终止调查;但主管当局如认为其价格保证是不现实的,也可拒绝其价格保证。此外,有关当局也可主动提出价格保证的建议,由出口商决定是否接受。作出了价格保证的出口商,应定期地向有关当局提供有关价格保证执行情况的材料,并允许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实。

四、临时措施。

《反倾销守则》规定,在初步裁决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事实后,进口国当局为防止本国产业受到进一步的损害,可采取反倾销的临时措施。临时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另一种是担保(保证金或现金存款)。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预扣估计倾销税的措施。但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其金额都不得大于临时预计的倾销幅度。

五、征收反倾销税。

有关当局在最终确认进口产品构成了倾销,并因此而对进口国某一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时,就可以对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税额应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倾销幅度,不可超过但可少于该倾销幅度征收。

《国际反倾销法》(反倾销守则)对国际反倾销的程序问题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各国的反倾销立法提供了良好的模式和经验,并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起到了规范性的指导作用。我国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就是在借鉴国际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适合本国情况的法律文件,为全面规范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