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提示软文范文:公司制定的《公司员工须知》效力如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10 19:46:22
李四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前1个月,李四通知公司不再续约,但公司负责人却提出,根据公司制定的《公司员工须知》中“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的规定,3年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至少还应续约2年,如果李四不续签,则应赔偿培训费5000元。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 李四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终止合同,公司不得强迫李四缴纳5000元培训费,《公司员工须知》中的规定因违背了《劳动法》而无效
B. 因李四是该公司员工,公司制定的《公司员工须知》对李四具有约束力,李四应赔偿5000元后方能解除合同,这并不违反《劳动法》
C. 李四对公司的决定不服的话,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若李四对公司的决定不服的话,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签订的双务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的《公司员工须知》是内部规定,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李四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不再续约并未违约。而用人单位员工须知规定的5年和其与李四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3年不一致的情况,是用人单位自己造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关于培训费的问题,因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终止,所以李四不承担培训费的缴纳问题。但如果本案是解除合同的话,如果用人单位确实为劳动者支付过培训费用,并且劳动者也参加过培训,培训费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分摊,在本案中培训费是5000元(前提是用人单位确实支出过,劳动者是受益者)那么李四工作了3年,减去3年的,李四只承担2000元即可,一般工作5年就不存在培训费的问题了

太死板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