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反射膜原理:★律师执照,回国以后能干什么?急急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17:20:09
小弟现在在美国学习,对法律比较感兴趣,以后计划毕业后工作一段时间后回国发展,现在有3个问
题,诚心请教各位了解国内法律行业的朋友:

1.如果在美国拿到律师执照,回中国可以做什么呢?

2.如果有了美国商业法律相关的工作经验,回国就业
的前景如何?

3.有没有可能再通过自学,拿到中国律师执照,在这种
情况下,工作前景又如何呢?

我现在还在读本科(美国法学院相当于研究生),所以还有不少年的时间。曾经在百度帖吧里问这个问题,竟然有人说,美国律师执照在中国只能擦屁股....!-_-。
昏~~这个问题事关我的人生大事情啊~~各位前辈请帮帮我,谢谢了!这些分数是我的全部家当,各位不要嫌弃呀!~~(想听您的经验,请不要粘贴别的网站的大段政策,法规资料,等等,谢谢^_^)

擦屁股是不至于,但要在中国继续当律师难度不小。。因为中美法律体制完全不同,你得重新学习中国法律考出中国的司法考试才能有律师资格
不过你在国外的经历有助于你在一些外资的律所机构中谋得一份职位
前提是你要熟悉中国的经济体制和法律
美国的倒是其次了……

首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你有了美国的律师执照,回国真的是没有用处的!我也是学法律的,本周就要参加全国的司法考试了,我们学校有个老师和你一样,回来以后不过教教我们外国法制史罢了!
第二个问题,你有了美国商业法律的经验,回国来真的用处也不大!我不知道你出国学法律干吗?更疑问的是你学了法律回来干吗?待在美国不就好了吗?
按照你的情况,我比较赞成楼上的说法,不然实在没有你的用武之地!
你如果一定要回国的话,看来你只能参加司法考试了,因为现在要从事法律工作必须通过这个考试,无论你是做律师,还是进公检法,都要拿到这个证。公务员我看你是不能考了,因为有年龄的限制,我估计你是超过了!或者你回国进大专院校,和我那个老师一样,教外国法制史和法律英语好了。或者做律师,打涉外的官司,这你应该要比国内的律师占优势,至少你的英语已经VERY GOOD了!
其他的办法我暂且还没有。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现在有许多跨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了分所或分支机构,我觉得你最好是到这些地方去工作,也不会让你所学的东西浪费,你可以在回国前先联系一下,回来后,如果有时间和精力,再考一个国内的律师证。

再说了,学法律的,如果要从事本行业,有以下一些选择,一是公检法(公务员),二是律师,三是公司法务,四是进大专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者法学研究,这就要看你自己的爱好与选择。

祝你成功!

PS:参考资料为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114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地址和联系方式,希望能给你提供帮助。

嗯,我看到你的最后一句话感觉很舒服,看到擦屁股的那个……有点汗了。
我建议学修经济学,如果你想当海龟的建议你别去做律师,要知道国内的律师市场是什么状况,再加上政治背景与制度不同。(这点可以说明能擦屁股这句话还是很有道理的。)在修完经济学和律法律后回果(或者回国修经济)。你可以做企业法律经济顾问师,在大公司很容易得到发展机会。(学校杂牌就难点……)企业法律经济顾问师,在国内市场上几乎是空白。主要是给予企业在最专业的法律框架下的市场运做和纠纷处理提案还有一些安排。可以最大限度地得到利润,其实跟金融分析师的职责差不多,不同之处,这个职业重于法律,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和纠纷。还有就是这个职业可内可外,灵活性很强。

本人观点:
1 在中国进行诉讼必须聘请中国律师,你可以帮人咨询国外的法律,但不能以律师资格进行诉讼
2 我想前景一定不错,你外语一定不错吧,现在国家最缺的人才就是你这样的通才,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触越来越多,急需懂得国外法律又懂外语又有经验的人才。
3 只要你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就可以参加每年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后再实习一年就具有律师资格了。
具体:司法部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2.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 。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8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部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的建议,自2005年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

在香港和澳门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主要是指:分别在香港、澳门接受香港、澳门居民的报名、收取考试费用,分别在香港、澳门选择设立考场,组织考试等具体工作。有关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报名人员资格的审核、考试试卷的命制和评判、考试成绩的发布和考试合格标准的确定等,仍按司法部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在香港和澳门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承办。

根据修改后重新公布的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和香港、澳门居民的具体情况,有关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受理报名的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始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采用适当方式集中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安排请参见该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受理报名的机构留存。

(二)报名地点与方式

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和时间另行通告。

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内地报名的,须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在香港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在澳门报名的,在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在内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

六、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自己开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