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反转电路图接线方法:请解释一下:关于意外伤害保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30 07:17:00
3、 鼓励续保。续保时,在交费额相同的情况下,其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五自动增加五次。

其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五自动增加五次是什么意思?

你好!

看了你的留言,大概知道你说的是哪一家公司的保意外的保险了。

是这样,首先给你解释一下,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目前,就我所知,我国商业保险对于以外方面的保障都是定期险,也就是说,是有保障年限限制的,不管你是以主险的形式单独购买,还是作为附险附加到你购买的其他保险上,提供的意外保障几乎责任限制都会终止于65岁。

其次,关于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他们的名字虽然只多了个“医疗”二字,但是涉及到的保障层面是不同的。
意外伤害——主要是针对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或者高残”的情况下进行理赔。
意外伤害医疗——主要是针对发生意外后到医院的看病门诊费用报销。此处强调,只是针对由于意外引起的门诊费用,而不是平时感冒发烧之类的疾病引起的门诊费,自费药除外。所以不要误以为只要是门诊就可以得到报销。(例子:猫抓、狗咬后打狂犬疫苗可以报销)

具体到您提出的问题,我想您看到的条款应该是我下面说的,可能比您说得更具体,也可能有出入,因为我毕竟不知道您看到的是哪一款。

您的问题:“3、 鼓励续保。续保时,在交费额相同的情况下,其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五自动增加五次。

我给您一一解释:
“在交费额相同的情况下”难道会有不同吗?
是的,有可能。

详情可查看保险合同附责里面的条款,肯定涉及到“优惠政策”,比如可能写的是:连续投保3年,其间没有发生过理赔,本保险自第4次交费起客户可享受到30%的优惠。如果有理赔发生,优惠日期的计算则重新开始,从发生理赔的第二年开始算起,往后再数三年。(此优惠只限于单独的这一项保险内容,比如您是以附加险的形式拥有了意外险,并不是整个主险得到优惠,而只是意外这一款附险的费用得到优惠)

举例说一下您就更明白了:(以下我都会附例子说明)
A先生购买了意外险年交保费300元,3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到了交第4年保费的时候,首先保费会给他进行优惠,只要交210元就行了。如果A先生享受了优惠5年了(其投保时间总计8年=前3年无理赔期+5年无理赔优惠期),这时发生了理赔,此时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用优惠取消,年交保费300,并重新计算可以得到优惠的年限(往后数3年,其间未发生理赔第四年又可再次享受优惠,其间有理赔发生再次重新计算)。

"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五自动增加"
例子:
A先生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1万元,3年了没有由于意外发生理赔,那么第四年开始,保额会自动变更成1万零5百,也就是说此时如果发生理赔最高可得到比原来多500元的理赔保障。但如果没达到列明的条件(几年内没有理赔发生或享受到了多出500元的保障承诺后有理赔发生时,则重新计算保额归于原有的1万元)

“自动增加五次”——毕竟是商业保险,不可能无限制的增加保额,所以这里的意思是“最多限制为只能增加5个5%”,之后,你即使没有理赔,也不会在保额上得到更高的保障了,只会一直持续他们承诺的封顶5个5%。

建议: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一同购买,不要单独购买,除非您根本就不在乎什么医疗费用报销(与单位社保不冲突,两边开分割单)。意外伤害是保费最低的人寿险种,但保障高,一般几百元就可以保几十万,但理赔只限于“身故和高残”。

我们正是壮年,正是挣钱的时候,意外不可预测,所以如果发生意外导致不能再和家人一起了,至少能在经济上不至于马上也让这个家庭遭到崩溃,对吧?

希望我的解释能对您的问题有所帮助。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 死亡时, 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给付,通常包括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丧失手足或失明的给付,因伤致死给付,以及医疗费用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具有人身保险合同的许多共性,诸如:均以人的身体或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均为自然人;原则上均属于定值保险;均禁止权利代位等。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合同针对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与健康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合同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健康保险合同侧重在被保险人内在原因而导致的疾病,即身体健康的变化。

“意外伤害”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因素:

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这里的“身体”,是指人的天然躯体。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

2.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

意外事故,既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给付的根据。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保危险的广泛性

只要是意外的、外来的、剧烈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结果,都是保险人的责任。而且,若经过当事人之间的特约,或者由保险人提供伤害商业保险的特殊品种,可以将一般伤害保险中所不保之危险包括在内,例如特定旅行期间线路或工具内的以外伤害事故,以及电梯危险、失火危险、公路危险都可以列为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二)保险期间的短暂性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采取短期保险方式,期限限定在一年以下。因为某些危险应考虑被保险人的变动情况,例如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中团体的成员的聘用一般是短期合同,旅行、短期航程等也属于短期行为。

(三)危险结果的可推定性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都规定,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限内遭受外来之突发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可能受到伤害或死亡,但未发现本人踪迹,在户口登记中记载失踪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发现下落,保险人将依照伤害致死的条款先行垫付保险金,即采用推定死亡的办法。这与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一定要见到生死凭证大不相同。

(四)被保险人职业及行为的限定性

是指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对于被保险人从事职业和行为加以约束,以减少遇到意外事故的几率的一种合同约定。就职业而言,若发生职业变动,在合同续签时应向保险人声明;就行为而言,应避免从事危险性活动,使约定的事故发生在预料之中。

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

(三)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①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②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③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④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3)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爆炸、雷击、触电、碰撞、倒塌、烫灼、淹溺、中毒、扭折、冻伤、中暑、窒息、坠跌、被人兽袭击、车祸、翻船、飞机失事、以及工伤事故等。对上述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

下列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自伤身体、犯罪所致死伤及支出的医疗费;

(2)被保险人故意的不必要的冒险行为;

(3)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4)被保险人因疾病引起的死亡和残废;

(5)战争或军事行动引起的意外伤害;

(6)原子、原子核爆炸、灼伤、辐射或核污染所造成的伤害。

3.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值保险。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目前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元;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00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在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者法院规定。

4.保险费

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二是保险期限的性质。危险程度高,保险费率高,危险程度低,则保险费率低。保险费率一般分为4个档:第一级主要是非生产部门的脑力劳动者,年费率为3%;第二级主要是轻工业工人和手工业劳动者,年费率为5%;第三级主要是重工业工人和重体力劳动者,年费率为7%;第四级主要是职业危险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年费率为10%。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处理

1.报告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职业或职务变化致使危险有所增加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作出终止合同或增加保险费的决定。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除应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以外,还要通知保险人,将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同意书交保险人审定,否则,保险人无义务支付保险金。

2.提供单证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领保险金,并提供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时提供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伤残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3.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经审查有关单证后,符合条件的应给付保险金。若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医药费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则支付保险金额100%;因伤害造成死亡的、双目失明、两肢永久完全残疾、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应伤害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支付保险金额100%;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从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致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的,保险人视其程度给付一定比例的伤残保险金; 应意外伤害致使被保险人下落不明, 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支付保险金额100%,但若生还,法院撤消死亡宣告的,则受领人全数退还保险金。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不论是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总数不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