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轮公路车推荐:双重雇用责任谁来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5 14:21:32
以前的雇主?后来的雇主?还是劳动者本人?

双重雇佣有多种情况,一种是全日制情况下的双重雇佣,一种是非全日制情况下的双重雇佣。全日制情况下,原则上禁止双重雇佣,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全日制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说的是因为职务工作行为造成第三者损害,那么按照法理应该是有两个雇主共同承担的。
但对于目前常见的人才派遣制度,法律似乎没有明确规定。我个人认为也是有派遣单位和实际使用单位负责。

劳动法方面不太熟悉,各位补充指教呵

我国法律对双重雇佣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约束的只是合同双方,即雇主和劳动者。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双重雇佣问题作了限制,责任应该也是劳动者来负。只有劳动者才最清楚自己是不是身兼两职。而且,合同也没有办法约束另一个雇主,只能是劳动者对此负责。
不过《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实践中怎么操作就不太清楚了。我认为,这应该是在用人单位明知该劳动者未解除劳动合同且原用人单位不允许兼职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