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美国宪法意义:这个是否过了追溯实效
后派出所没有找到他,便在网上发布通缉令。2006年张某被捕。
派出所只是叫张某回家等候,没有其他
应该是采用79刑法。其中规定是要采取强制措施,即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拘传等措施。
另外补充,当时检察院签发了执行逮捕的通知,但是并没有执行。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知道,而且派出所等机关也没有通知当事人。强制措施这个行为并没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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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派出所的记录中也有记录准备以无罪处理。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网上发布通缉令一般认为符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因此,对张某的逮捕没有过追诉期,因为,本来就没有追诉期的限制。
张某无法利用追诉制度进行抗辩。
如果真如张某所说,公安机关并没有告知限制其外出的程序性工作,(正常来说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张某对逃跑并没有故意。
但是,这样的理由似乎也很难成立,一个正常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样的常识,张某在没有确切知道公安机关处理意见的情况下,就离开没有故意?
楼主最好更详细说明当时公安机关对张某的真实完整的意思表达,询问法律问题的时候,隐瞒关键点对楼主没有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www.people.com.cn/item/faguiku/xingf/R1010.html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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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充的解答:
如果真如你所言,公安机关也存在过失,那么,张某可以抗辩对逃跑行为没有故意,不应当加重,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对张某以自首认定,因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但是,对于追诉时效没有帮助,一般还是认定没有追诉时效限制。因为,检察机关已经作出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发出通缉令,就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限制了。(绝对已经立案了)
最好找一个律师帮助,争取减刑或缓刑,这时律师和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对事情的解决有很大的作用,作为当事人基本不太可能有与这些机关进行审前平等沟通、影响量刑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