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条约的内容:什么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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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Bonded Area)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的 规定,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部、委政策法规

第三条 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 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津、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六条 保祝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 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 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条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s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 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 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第三章 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第十八条 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