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往事在线:劳动争议 仲裁费怎么那么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3/29 16:22:13
去法院 要仲裁 我在餐厅干了1个多月 一共整了也就4百多点 公司不给
去法院说要先仲裁 仲裁费是520 而且最多要等60天 过两天通知书就来了
我就去大学了 我怎么等啊 还有没有天理啊 去劳动监察大队 里面的人素质太底 居然问我2.5个小时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2小时点30分吧 我晕[我门是按小时开工资的] 哎 谁能帮帮我啊!!!!!

5月30日 23:05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争议发生之日,而争议发生日直接关系本案是否被受理以及能否胜诉。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本案的争议始自2004年6--9月,用人单位共拖欠劳动者四个月劳动报酬。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至迟应该在拖欠9月份工资之后的60天内提起劳动仲裁,却并未这么做,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向用人单位追讨拖欠工资的权力。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契而不舍的坚持下,于2005年1月20日给劳动者补开了2004年6月份工资,确认了拖欠工资的事实,其支付6月份工资的做法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应该被视为仲裁时效的中断,即劳动者与企业就拖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的时间为2005年1月20日。因此,劳动者在2005年1月2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诉,符合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的规定。仲裁委“认为已经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通知驳回仲裁”的做法,是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曲解。
2005年2月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只所以判决用人单位给付拖欠工资,其适用法律同样应该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既然未超过仲裁时效,人民法院作出用人单位给付拖欠工资的判决,是正确的。
检察院认为“已经超过诉讼(应为仲裁)时效,提起的抗诉。”同样涉及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错误,抗诉理由不充分。
由于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而一旦错失劳动仲裁的机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仲裁必须在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进行,随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必须在接到裁决书后的15天内作出,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没有任何关联。

仲裁费是520 元属于违法收费,可以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