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棒子小女神福利:非法拘禁罪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0 14:11:02
先看我的说法对不?
1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或故意重伤死亡他人的,一律转换为故意犯罪
2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未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比如致使被害人逃跑重伤,或者自杀的,应该按本罪的加重构成,而不存在转化
前两条我查阅了众多资料,应该是对的
3,那么在前两条成立的前提下,如果不作为方式饿死被害人,也未使用暴力,但是是故意杀人行为,怎么处理?
饿死别人的行为肯定是故意杀人的行为了,可是只说了在暴力和非暴力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那么这么说来饿死应该是非暴力手段了,可是要是这样就定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构成是不是不和法理,轻了点把

一,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

二,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未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只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

至于上述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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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1、2两种情况实际是指我所说的第二种情况,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罚;而未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只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而你的3的情况,就是我所说的第一种情况,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这时,故意杀人行为不要求作为还是不作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因为,第三种情况是数个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行为、故意杀人或伤害行为)属于处断的一罪。

你说的1、2行为,我认为是一个犯罪行为。因此,1是想象竞合犯,2是结果加重犯。属于“实质的一罪”。

你说的3行为,我认为是数个犯罪行为。本案中非法拘禁行为、故意杀人行为(不作为:饿死)两个犯罪行为,因此,根据法律(法定)适用“处断的一罪”中的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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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一点:

行为1中,非法拘禁行为人为了拘禁受害人实施暴力殴打拘禁的一个行为,对其重伤、死亡结果是持反对态度,但是,其暴力殴打是故意的,因此,法律为了严惩该行为,将暴力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一个犯罪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伤害罪。

这时,一个行为触犯了两种故意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或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选择重罪定罪。

行为2中,非法拘禁行为人只是实施了禁锢受害人,对受害人重伤、死亡结果也是持反对态度,但是由于犯罪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属于结果加重犯。按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结果犯“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7年有期徒刑。并且刑法明文规定,因此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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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认为该法律并没有问题。

对第1条有点疑问,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本身都是故意犯罪,怎么一律转为故意犯罪?

你说的3这种情况:以非法拘禁方法,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我觉得这个处理的问题还得从“不作为方式饿死被害人”这个方面仔细分析,虽然你上面已经说故意杀人行为成立了,但是并不是以饿死被害作为方式的,也未使用暴力,但是被害已经死掉了,这是个事实不可改变,那得看被害的死跟犯者有着什么关系。是不是犯者直接导致被害的死?有许多细节你都没有描述。单从那一句话中得到处理的方式不准,有许多案子都表面表现的很简单或很复杂。从细节才能找出真真的有力证据,才能得到最合理的处理。现在国家法律也并不是很完善。法律上成在的百洞不小心被你沾到了,想得到合理的处理的方法那确实是很难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