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师兔子大暴走攻略: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6 04:20:09
大家好:
有事请教各位懂法律多的朋友,盼望给予帮助.
事情是这样的:
我表哥,他住桂林,结婚一两年吧,在06年1月份左右,他爱上了另一个人,没有发生不道德关系,还笨得和他老婆说,问她点办,后
来发展到天天吵架,吵到了离婚,他斗气说什么财产也不要了,那时他老婆还说计清家产,大概28万,然后再分了吧,可是到后来有一天(3月份),他妻子那边来了很多人,还带来了律师,拟好离婚书,办了公证,公证书就用了他说的什么也不要的话写的,一分钱也没有分到.签字时他的大佬也刚从我们广东这边赶到桂林那边的家门口,也不知发生了什么事,说是只见那些女方家的人在大声地叫嚷着,说什么你们广东人不是很大方的吗?离婚不是什么也不要的吗,他当时也被一时气到了,心想,哼签就签,钱是我找的大不了再找过,就签了,女方家的人也神速地第二天就和他去办好了离婚手续,拿了离婚证,然后就把他被赶出了家门.衣服什么的一件也没拿,现在他也很后悔.他说当时签字时手发着抖地签了字啊!
当我知道后也想过一下有没有被威逼签字,我问他有没有被迫.他竟说没有被迫,那我也办法了,直到有一天看到你们中央如的法治在线,说到:离婚后两年内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不知道他们这种财产分割有异议的话是否可以上诉的,有胜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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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财产的处理是你表哥同意的,所以要想通过起诉重新分割比较难,除非你能证明,当时签的协议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是被迫签的。

1、家庭财产的分割是可以那样分的,你们夫妻二人可以随意处分你们的财产,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在你们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把家庭财产分成三份,夫妻双方各一份和孩子一份,对于此国家是无权干涉的。其实那一份可以看成是你们夫妻双方赠与给孩子的。关于孩子是否有权利分割家庭财产,他是没有这个法定的权利的,关键还是看夫妻双方的协商。
2、关于全部债务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至于是不是预留孩子至大学毕业止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 ,这个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你可以留也可以不留,但是孩子以后发生的抚养费你们是应该承担的,就是说以后预留的分额不够你们还是得负担的,而且孩子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离婚后两年内另行向法院起诉,是指夫妻一方隐匿财产的,另一方从知道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你表哥放弃分割共同财产,而且还作了公证,就不属于上述情况。除非你表哥能举证证明他在签协议时受到了欺骗、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可以在一年内申请法院撤销该份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