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人格魅力 德育:《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第101条(b)(1)(E)条内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3/29 03: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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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美国华侨在大陆收养亲戚的超生儿童(父母健在),在内地办理了有关收养手续,同时在内地与儿童居住了两年。就《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第101条(b)(1)(E)条例所规定都基本符合,以上资料产生两个疑问:

1、就儿童的这一来历在内地办理有关的收养手续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应从哪个部门举报?
2、《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有否详细定义“被收养儿童”?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第101条(b)(1)(E) 款规定“被收养儿童”为在16岁以下被收养,已经同享有法定监护权的收养人居住两年以上的人。
  能够证明被收养的孩子满足这一条件的收养人可以到自己在美国的居住地所属辖区的国土安全部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提交I-130申请。
  I-130 获得批准后,收养人可以在驻北京的美国大使馆为这名儿童申请移民签证。认为自己收养的儿童适用这一类别的美国公民可以同驻北京的美国大使馆联系,获取更多信息。

移民,即为合法的永久居民。永久居民享有与美国公民大致相同的权利。例如,他们可以在美国无限期的居住,可以在美国工作,也可以自由进出美国。

那么如何才能获得在美永久居民身份呢?

受益人可在美国境外做移民申请,或在美境内从非移民身份调整成移民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亲属移民:美国公民父母、美国公民配偶、美国公民子女、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的移民

应聘移民:特殊能力者、杰出教授专家学者、国际公司多国业务主管和经理人员的移民;高学历人员、能力杰出者的移民;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和非技术人员的移民;

抽签移民:美国国会年度随机性地从符合资格的申请人中抽取并签发 50,000 个美国绿卡。

投资移民;

特殊移民

杰出人士移民

USLawChina的众多专业人士深入、系统研究美国《移民和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及《联邦法律条文》(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同时依托美国注册移民律师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实战经验,并紧密关注美国移民归化局、国务院、领事馆等官方最新的政策及动态,为广大有需要之人士提供了有关“亲属移民”、“抽签移民”、“应聘移民”、“投资移民”、“特殊移民”、“杰出人士移民”的自助操作指南。申请人可根据我们的操作指南,自助申请移民。当然,如果情况复杂,还需咨询律师,以免发生不可挽回的错误。
美国住外使领馆也没有明确的限制。一般来讲,凡到美国观光旅游、商务、娱乐、探亲访友、就医、参加会议、赴展、
由领事当场决定,因此又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甚至不太友善,在申请B类签证比较困难的地区,如中国大陆,一般来讲,签证领事考虑的主要因素是申请人赴美的必要性和申请人是否有移民倾向。经济能力在理论上是个重要考虑因素,但在签证实例中往往并非最重要,而且自己会准时返国。这里是一个例子。有两个上海书家,先后都受到美国的有名的书廊邀请,在美国巡回书展,姓刘的是单身女性,获得了签证,姓王的是男画家,却被拒签了。按通常的情况,单身女性申请B-1/B-2签证很容易被拒签,但是刘女士是某画院的副教授,又即将在中国大陆举办个人画展并提供了有关证明,由此被领事认为母国对其有更大的牵系力而给予签证。但姓王的男画家只是录属某画家协会,虽然名气更大,但无固定职业,因此被领事认为在母国没有“牵挂”最后以有“移民倾向”而被拒绝签证。

另一个例子是,在美国的两位先生,一个是美国公民,一个是永久居民,都以父母来美探亲。但身为美国公民的父母被拒绝签证,而身为永久居民的父母却获得了签证,原因是永久居民的父母中,父亲尚在工作,系某政府机构的处级官员,家里有私有住房,申请签证时也提交了有关证明。而身为美国公民的父母,两老均以退休,也无房产等财产,因此领事很容易认为其赴美后会“自然而然”地留在美国。

申请签证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要求,但领事在考虑是否给予签证的两大考虑因素,却是申请人提供材料的重心,一般来讲,在美国境内的邀请人或申请人本人,应该尽可能的强调申请人赴美的必要性。如果是父母探亲,应尽量说明申请人本人无暇探望父母,且分别以久;入是参加会议则是强调参加会议的重要性等等。在申请人一方,则应该尽可能提交自己会按时返国的旁证,如房产证、地契、业主证、车主证、债券、职务证明、晋升材料、即将举办的同自己有重要关系的活动,等等。提交这些材料,目的在于使领馆相信申请人在其母国有更多的联系和牵挂,不会轻易滞留在美国。

申请B-1/B-2签证需要提供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基本材料:

1.DS-156, DS-157表。

2.照片(贴于DS-156表上)

3.邀请涵或赴美事由的说明书。

4.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护照。

补充材料:

1.由美方亲友出且的经济担保书。

2.申请人的经济证明(如银行存款、旅行支票等)

四、B-1/B-2签证申请被拒绝怎么办

B-1/B-2签证申请如果受到拒签是不可以申述的。领事拒绝B-1/B-2签证申请,要么是申请的事由不充分,要么就是申请人没有返国的意图,或两者皆有。不过由于B-1/B-2签证是一种随时都可申请的签证,因此申请应体察被拒的原因,待有了充分的理由或能提交新的材料时再行申请。有人在申请被拒后更换护照,再从行申请,因美国在全世界的使领馆对拒签的护照盖上印记,但在实践中,更换护照,和使用原护照再次申请,获得签证或签证被拒两者都有。所以如第一次签证被拒,再次签证时,应着重考虑提供有充分理由的事由或返国意图的旁证。

六、如何申请B-1/B-2签证的延期

申请B-1/B-2签证延期的程序和提交的文件同B-1/B-2签证相同,只是申请延期的信函可能是邀请方,申请人的亲友或申请人本人。移民局一般不会过多强调申请延期的理由是否充分,而是更主要的考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其在美的开销。因此,申请B-1/B-2延期,申请人应更多的考虑提供自己的存款证明,如果存款额不够,则需要亲友出具经济担保书。

申请B-2签证延期所需提交下列文件:

1.1-539表

2.1-94入境表

3.申请人的财务(银行)证明或其亲友出具的经济担保书。

4.如有家眷,则需要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5.由邀请人、亲友或本人写的申请函,旨在说明延期的事由以及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维持在美的开支。

6.申请费。B-1/B-2申请延期,申请人应在1-94卡上的到期以前提出,但不得提前超过60天,否则移民局不受理。过期后才提出的申请,只有对耽误的时间有充分的说明,如疾病、邮局耽误等,才能获得受理。

七、B-1/B-2签证的延期申请被拒怎么办

对B-1/B-2签证的延期申请,移民局一般都不会拒绝,如果拒绝,原因大部分都是申请人的经济能力不够或经济担保不足。因此,如果B-1/B-2签证延期被拒,申请人应考虑提供新的、更有力的经济证明。要求移民局“从新考虑”(ReopentheCase),其方法和程序同B-1/B-2签证相同。如果申请再次被拒,申请人最好按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第101条(b)(1)(E) 款规定“被收养儿童”为在16岁以下被收养,已经同享有法定监护权的收养人居住两年以上的人。能够证明被收养的孩子满足这一条件的收养人可以到自己在美国的居住地所属辖区的国土安全部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提交I-130申请。I-130 获得批准后,收养人可以在驻北京的美国大使馆为这名儿童申请移民签证。认为自己收养的儿童适用这一类别的美国公民可以同驻北京的美国大使馆联系,获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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