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提交通知书:谁能给我几份行政诉讼状的范本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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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黄××,女,28岁,××省××市人,××省××市××医院护士,住××市××区×路×号
  被告:××省××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1、(略)
  2、(略)
  事实与理由、(略)
  原告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法律条文)。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具状人:黄××
  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诉书

  申 诉 人:某某某,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略)
  被申诉人:某某某国土资源局
  法人代表:某某某,局长
  被申诉人:某某县某某乡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某某某,乡长
  被申诉人:某某县规划管理局
  法人代表:某某某,局长
  第 三 人:某某国际贸易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住址(略)
  法人代表:某某某,董事长
  第 三 人:某某某,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行政诉讼一案,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以[2002]某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做出裁定,申诉人不服此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提出申诉。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裁定书认定被申诉人“某某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在1996年10月对征用”申诉人使用的土地的生产作物进行了“核算”,申诉人“予以认可”不是事实。
  (一)征用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二)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诉人予以认可,(如果是征用核算,双方都应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没有此证据);(三)申诉人没有领到征用青苗补偿费,如果是征用,并进行核算认可的话,从1996年10月至今,申诉人没有领到补偿费显然是不符合常理。因此,裁定书认为某某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在1996年10月对征用申诉人使用的土地上的生产作物进行核算,申诉人予以认可显然不是事实。
  二、申诉人没有超过法定时效。
  1998年审理的申诉人诉徐衡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是民事纠纷案,1998年9月28日起诉,1999年8月2日裁定。1999年8月上诉,1999年11月23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1、撤消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1998)某民初字865号民事裁定;2、指令某某省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0年9月1日某某县人民法院重审裁定:(1998)某民重字第865号本院认为原告在取得建房许可证后,有关部门没有依法废止申诉人的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就同一宗土地为澳门华富国际投资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许可证等手续,形成了“一地两证”,致使该土地的权属不明,导致该土地上的房屋确权。而土地的权属的确认不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原、被告之间的权属纠纷应当依行政途径或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申诉人于2004年4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时效。
  三、某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限超过法律时效。
  申诉人2002年4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而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3日才通知申诉人开庭,于2005年4月20日才做出行政裁定书,这已大大超过法律对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某某县人民法院显然违法。
  申诉人于2001年6月诉至某某市人大主任某某某,并找某某县国土管理局予以解快,但都未果,法院不予立案(证据三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申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都遭到侵害。物权法第六十九条:国家、集体和私人可以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投资独资企业。国家、集体、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资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据此提出行政申诉,请求法院判令房屋确权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68万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等。
  此致

  行政诉讼状

  原告:某某县某某乡金沙村胜利组村民(附表)
  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县长某某某
  某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原)某某某
  某某县某某乡乡长某某某
  某某县某某村村长某某某
  被告:某某华富投资公司某某某,
  某某省邮电管理局局长某某某
  某某公司董事长某某某
  豪也总经理
  一、请求判令确认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与某某村胜利组农民签定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县国土局与王被告签定的国土出让买卖合同无效。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胜利组村民及受害人财产损失费、人身伤害医药费、误工费、荣誉损失费以及本案诉讼费贰拾万元、土地差价补偿费陆佰万元、以出让金为准上浮30%价差其外。
  因地上建筑物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59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经营合同制,原告于84年与被告某某乡人民政府签订为期5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证据一)作为发包方的某某乡人民政府不信守合同,将我组村民的承包土地184人400余亩赖以生存的土地,几乎卖尽,还剩下30余亩还在交易之中。继澳商赵廉洁、孙文钦、一地两证三买之后,(证据二)又有省邮电局、某某公司、某某入侵、大有八国联军之势,(证据三)在补偿不到位,安置不到位、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前,扦草为标、强行圈地。
  某某县人民政府函(证据四)胜利组农民为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不受侵犯而遭到公安干警的抓捕、毒打、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2.16事件(证据五)这一事件的发生是对新宪的对抗和人权的侵犯、是对农民财产权的侵犯。全国人大宪法草案(修正)3月8日(证据六)且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上述被告的这一做法完全是错误的,并且是违法的,胜利组农民是懂法的,城市要扩大,国家有规划政府要征地,我们农民会支持,但对于真假要分清,在全国圈地风暴中,出现的问题不少,红伞下面藏黑人的事件出现不少,并还是高层人物所为(省级高官),我处几千亩土地一笔勾销,红线图、规划图,国务院批文理应手续齐全,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过问,对于个集商贩,倒实土地的行为我们坚决反对,并依法追根塑源有权检举揭发,我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对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要理赔。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胜利组村民
  200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