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图片唯美忧伤:请大家帮我看看这个问题怎么处理?是谁的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16 19:29:14
事实及理由:2006年元月26日晚8点,我丈夫骑摩托车在环城路自南向北行驶,但是路面突然由宽变窄(道路一半被废品站堵住),导致摩托车未能正常归入正道,故使摩托摔倒,当场将我夫摔死。路旁没有任何变窄标志或警示牌,道路两旁也没有路灯,请问这种事故谁应该负责任,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补充一下,这条道路在修建的时候需要从这个废品收购站上穿过,但不知为什么,他应该搬迁而没有搬迁,导致这个条路建成通车以后,他占据了这条公路的一半的宽度,长度大约在50米左右。我丈夫就是因为这样才出事的

这是道路养护机关的责任。它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你可以就此寻求国家赔偿。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道路养护机关行为属于第(五)项的行为。

求偿程序: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养路局)求偿,若不能实现,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其行政不作为。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当然垃圾堆的堆放和管理者有过错,承担责任.如果你丈夫有违章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意楼上意见,同时还可以向该废品站索赔,他也是直接侵害人,但要注意保留证据,最好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摄像并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