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复榘是好人还是坏人:求助,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6:00:46
被告人高某,1980.9出生,1998.7,高某持刀闯入一住宅小区李某行窃,巧遇主人回家发现,欲报警。高某见事情败露上去阻拦,李某与之搏斗,高某将李某刺倒,逃离现场,流窜外地。李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在流窜途中结识另一逃犯,1998.10,两人在一县城持刀强行登上过往的公共汽车,对旅客实行“搜身检查”,经群众报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人们认为:高某两次持刀抢劫,第一次情节特别严重,持刀入户抢劫且杀害李某,严重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且审判是已达18周岁,可以判除死刑
你觉得上述观点有道理吗?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如何处理本案

第一次情节特别严重,持刀入户抢劫且杀害李某,但高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第一次犯罪不应当判处死刑。

上述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看其是否具有法定的减轻、从轻量刑情节,是看其犯罪时候的年龄而不是审判时候的年龄。高某第一次应为入室抢劫并致人死亡,情节严重,但是当时未满18周岁,为法定不能判处死刑的情节,故不能因为这个罪判处死刑,最高为无期徒刑。第二次犯罪,虽然已满18周岁,但是并不为情节严重,不至于判处死刑。
所以,高某为抢劫犯的连续犯,以抢劫罪一罪处罚,且不能判处死刑。

应该是不死刑吧? 1980.9月出生 1998.7月还有2个月才满18周岁

高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所以不能判处死刑.

是否满18岁应该看犯罪的时候,而不是审判时,所以不能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