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军区级省部级: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6 04:05:15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的概念是什么?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应该如何理解呢?
谢谢!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简称,指依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民事责任由设立机构承担。因为设立机构才是民事主体,分支机构只是一个类似于派出机关的机构,分支机构的活动等于设立它的独资企业的活动。自然,权利义务、责任也就由该个人企业承担啦。

  不要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就连个人独资企业本身都是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