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地4dx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参考书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0 02:51:39

你用偌大的篇幅实际就是为了解决你遇到的两个问题,以及如何申诉问题:
1、少发了工资;
2、合同到期后的权利。
首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你们与公司的争议主体不同,申诉只能是个诉,不能共诉或集体诉,因此,仲裁委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剩下的就是解决你的疑问了。
首先,公司在工资发放问题上存在过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少发,而应被认定为克扣行为,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公司的作为显属违法,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其次,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情形,只要双方无意续签劳动合同,则双方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告结束,因此,无需再通过填写辞工单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别有用心且强加于人,是违法的。但由于你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无论你是否在辞工单上签名,都不会构成向你索赔的依据,所以公司的这种做法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可不予理睬。
同理,因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是自然终止,不属于违法解除,所以无需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你的这项请求没有事实合法律依据。
涉及社保费问题的《退保承诺书》,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应归于无效,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
至于主张克扣工资的证据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应该提供有关公司最初承诺工资以及以后加薪的证据(合同约定、工资发放及存折进帐记录、某领导的批示、财务的打印白条等),而由于劳动争议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此,你以提供的存折进帐中曾经出现过的3600元,证明以后只发1200元的做法是克扣工资,假若公司否认,则必须提供支持其发放1200元工资合法的证据来,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综上,你可以以公司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约为由,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公司克扣工资充其量属于经济纠纷,与精神损失不搭界,无法主张精神损失。
申诉书没必要连篇累牍,言简意赅,说明事实及请求即可。
附简单文本,供参考。
劳动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XXXX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户,电话:12345678
被诉人:XXXXXXXXXX公司 住所地: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电话:87654321
申诉请求:
1、依法裁决被诉人支付克扣的X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XXXX元(651.5元+2400元+3600元+3600元+1099.02元=XXXX元人民币及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XXXX元+XXXX元X25%=QQQ元人民币);
2、补缴自2004年10月份至2006年3月份的社会保险金;
3、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XXX自2004年3月29日进入被诉人处工作,签订自2004年3月29起至2006年3月29日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担任XXXXX一职,试用期工资为月薪26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诉人即按照合同约定,努力工作,恪尽职守,在试用期三个月结束转正后工资定为月薪3100元。后又于2005年月10月份经新来的被诉人主管X厂长申请给申诉人XXX加薪,从2005年11月起申诉人工资为月薪3600元人民币。但被诉人自2005年4月份以来的工资都未能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已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虽经申诉人多次催要,尤其是在申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被诉人仍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给申诉人的经济及生活造成极大损害。
鉴于被诉人的做法严重违反《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申诉,请贵委依法裁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XXX
2006年3月17日
附: 1、副本一份(劳动仲裁申诉书,是给被诉人的);
2、证据X份(劳动合同、存折复印件、财务白条等)
以上两项申诉请求合理合法,相信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但必须提醒你注意劳动争议60天的_仲裁时效。
祝你好运。

该回答在2006-03-18 13:49:08由回答者修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