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城北小学副校长:关于中止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19 09:25:09
我2001年到某公司工作,200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而公司是在2006年1月4日发的终止合同通知书,并非到期前3天发放。
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劳动发,如已违反,公司该如何赔偿?
请大虾指点.....
我在重庆。
我现在不确定的是,到底公司是违反了未在合同到期3日内通知我,还是2006年1月4日,我已经开始上班,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公司就不能终止2005年的合同,而是解除2006年的劳动关系。。

穆大哥提醒你:
1.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按规定如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的前30日,单位负有通知员工到期后是继续签约还是不再维持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2.200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而公司在在2006年1月4日通知不续签,已经违法,首先公司应付你30天的代通知金(即一个月的工资)。
3.我在天津,天津现在规定既是湿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也要支付赔偿金,根据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赔一个月工资,最多赔偿6个月工资。所以,你如果在天津,可以再获得4个月的工资!各地方可能不同,建议你向当地的劳动局咨询,至少1个工资没问题!
4.劳动争议有时限,60天,过期不予受理!

你好!
公司做法不妥,但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