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衡律师事务所: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4 02:25:19
甲,乙两人因事争执互殴,甲拿铁条打乙,乙抽刀相向.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乙刀,但又恐其夫吃亏,遂顺手拾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板与甲相抗,不料木板上的铁钉击中甲太阳穴,致甲死亡.据犯罪构成理论,请分析乙及乙妻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罪名为何?若不构成,理由是什么?

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其中乙为主犯,乙妻为从犯。
理由:在互欧中,木板也可致人伤害。但乙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人的故意(明知木板可以伤人)。乙为伤害实施者,属主犯,乙妻递给乙木板,起到了协作作用,属从犯。

有意思,我也想知道

个人见解:过失致人死亡,(这个问题的去问张明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