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天气预报15天查询:因防卫过当而造成故意伤害的,当如何处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6 06:14:32
甲、乙、丙三人,丙是甲的亲戚,但甲、丙均不认识乙,其中甲、乙系成年人,丙已满14岁,但未满16岁。

假设一:
乙屡次对甲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甲忍无可忍,当乙再次企图侵害自己的人身权益时决定进行正当防卫,在此过程中,由于紧张、惊慌、冲动、愤怒、估计不足等原因,将乙打伤、打残或打死。

假设二:
基本情况同假设一,不同点是当乙进行正当防卫时,丙跑过来帮忙,后同样由于紧张、惊慌、冲动、愤怒、估计不足等原因,和甲一道将乙打伤、打残或打死。

补充:
甲、丙二人均为少数民族裔,甲为维族,丙为回族。乙的情况不明。
甲有较严重的身体方面的疾患,例如心脏病,同时精神方面亦有类似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的一些症状(这是由于乙屡次侵害甲的人身权益而造成的)。

问题:
在假设一里,甲的行为会面临怎样的惩罚?会判多少年?罚多少款?
在假设二里,丙的行为会面临怎样的惩罚?会判多少年?罚多少款?同时,甲在此情况下获得的惩罚与假设一相比是否有变化?
对甲、丙进行惩罚时,是否应考虑到两人的民族成份及甲的身体、精神状况?
依网友要求,补充以下情节:
1、甲的何种权益被侵犯?
性自由权,即强制性的猥亵(刚从知道上学来的词)和侵犯,补充,甲、乙均系男性。

2、甲如何准备防卫的,准备过程中如何想的?
甲认为现行法律已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逐决定进行自我防卫。甲不准备追究乙从前那些行为的责任,只要乙终止侵害甲的权益,但如果乙再次对甲的权益造成侵害,甲将不得不以武力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主观上,为避免犯罪,甲希望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不造成防卫过当(丙也这么想),但这个力度很难掌握,因为乙非常有力量,很难对付,一旦失败,甲的人身权益甚至生命安全都将更加没保障,为此甲只能冒着防卫过当的风险采取比较极端的方式。

3、乙再次企图侵害甲时的细节,和甲(丙)防卫的细节。
这个恕无法说明,但甲、丙在出事后会积极救治乙,尽量使其不致死亡,且会主动投案。

另补,若甲选择在乙再次侵害自己的人身权益之后(或是过程中)才进行防卫,就不属于假想防卫了吧?

谢谢红山茶茶专家和zhoujiejianren专家,红山茶茶专家的意见正是甲之所想,但甲无法担保实施时不发生意外,只能希望乙在多次得到甲的口头警告后会收手。

1,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乙再次企图侵害自己的人身权益不是正在实施的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如果打伤:经过鉴定属于轻伤以上的要承当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看伤情鉴定来适用法定刑区间。如果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在减轻处罚。如果是轻伤害一般是管制或拘役,如果是重伤害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是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可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

  2,丙如果有杀人行为的应当承当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这个法条从文字逻辑上是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8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根据司法解释,已经进行了扩张解释,认为犯8种行为(而不是罪名)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另外,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就是说丙最高只能判无期徒刑,而不能判死刑(包括死缓)。

  根据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比照成年犯),同时,丙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丙的刑罚应当在10年一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法在这里主观臆断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甲如果确诊为精神病,当然不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要承担,法院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仍然属于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多年的刑事司法经验及“两少从宽”的民族刑事政策纳入刑事变通立法的原则。对于刑法第230条、第234条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科技文化落后,封建迷信思想盛行,由此引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较为多见。

  因此在变通刑法时,应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分为若干类,如因封建迷信杀人伤害、因民族积怨杀人伤害、情节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并规定不同的刑罚,即对于因迷信、民族积怨引发的杀人伤害案件,可规定相对较轻的法定刑,而对于因贪利卑鄙动机实施杀人伤害行为、杀害伤害多人以及伤害杀人手段极为残忍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都极为严重,应保留刑法第230条和第234条的法定刑,不能从宽处理。同时,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多存有赔命价、赔血价等习俗,还可以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责成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及家属的损失,如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

  5,由于本案中被告主观恶性不大,所以,可以适用少数民族“两少从宽”的民族刑事政策。在原有刑期上继续从宽从轻。

按照你说的,很可能不存在防卫,甲和丙都会被定为故意杀人罪,甲判死缓,丙判10年-无期。如果甲不去投案,反而是碎尸匿尸的话,就是死刑
少数民族不是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就是说,不会因为甲和丙是少数民族而对他俩从轻处罚

需要你说清的是
1、甲的何种权益被侵犯?
2、甲如何准备防卫的,准备过程中如何想的?
3、乙再次企图侵害甲时的细节,和甲(丙)防卫的细节。
----------------------
基本上,参照zhoujiejianren专家的意见
个人意见,找几个人揍他一顿得了,别打坏了,吓唬吓唬就行。
以你这个情况,如果真按你的想法实施了,基本上不是假想防卫也是防卫过当,而且如果那时你们打得兴起不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很容易就会从防卫转到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去。。。
zhoujiejianren 大人,两少从宽,我认为不适用本案,如您所说,这个原则是用在因文化落后封建迷信而故意杀人的,比如请仙啦下蛊了跳大神了什么的,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因民族积怨的范围,不应变通。我也认为本案中甲的主观恶性不大,在最后不是认定防卫过当而是故意杀人的情况下,我觉得死缓或无期应当是正常的,当然,个人臆断而已~~~~
我也没有说丙会被判死刑,我是说在甲不报案却碎尸的情况下,甲会被判死刑(这主观恶性就大了吧)
PS:我家就是一个全国“极少数民族”自治的地方,(我们这得“极少数民族”“极少数”到了具有很高的自治权,举个例子,为了扩大民族人口,我们有自己单行的计划生育条例,在我们这超生这个概念的定义非常狭窄。)
我们这所有“极少数民族”的死刑判决书里几乎都有这句话“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系极少数民族的观点,本院予以认定,但此并非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都是因为酒后啊谋财啊通奸啊什么的杀人,仍然死刑。

1甲如果精神方面有病,而且在发病期间,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2丙要负责任,因为他是防卫过当,14至16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案件情节不说清楚,不能判断。请详细说清事件情节。

的确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可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