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肿瘤医院有中医吗:紧急:怎样处理楼上漏水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3 17:24:21
我的房子上个星期五晚上发现洗手间的天花出现滴水,我的洗手间天花是塑料长条板那种.然后我就去找楼上的,问他们洗手间的位置是不是积水了,看了之后,没有积水,但是他们的 洗手间是3年前装修过,而且在地下埋了水管(就是洗手间地板抬高了).当时我说先看两天,是不是还继续滴.等到了星期三(就是昨天21号),滴水速度加快了,而且发现,相邻的我的客厅的天花出现了浸润的现象!!!
我找到物业,物业说要协商解决,但肯定是楼上的责任,说如果是渗水就要重新做防水层,如果是漏水就重新换水管.
于是我马上找楼上的,楼上居然说:不关他们的事!!!说他们几年前都弄好了!!!说让我去找人来修,我说是你那里漏水,必须你来修,她们自己的洗手间漏水影响到下面的住户.到后来她又说自己没有钱,跟老公分居的,如果要弄:要我去找人,维修费一人一半!
请问大家,这样的问题怎么样处理才合适啊
哎,真的很烦,遇到的是一不讲道理的中年妇女,物业说是可以协调,晕!!!不知道怎么样协调,问题是现在我的客厅的天花也受到了影响,找居委会人家管这个事么?

首先你们洗手间是自家装修还是搬进来就已经装修好的,如果不是因为楼上装修的问题的话就应该是让管理处出钱把楼上的洗手间刨了,应该是水管漏了。这一切费用应该是管理处承担。

确切地说,应当是上管下了。这钱钱不但应当由楼上的出还应当赔偿楼下住户的一定的经济损失。
而小区物管的做法就更不对了,协商解决?不是楼上和楼下协商,而应是物管和楼上协商。本来他们就该明确,房屋漏水是楼上的责任的!
不管漏水是啥原由,也不管楼上的自称有钱还是无钱。都应当由物管出面及时地解决。
最好的办法是:你找一些相关的资料文件(我这边一时半会儿,还没,对不起了)直接找物管谈。
要知道装修公司最怕自已装的房子漏水,一旦发生,要全权负责的,也就是说,这本来就是上管下了!
所以,你要坚持自己的立场!找物管说去!!!!!

有两则消息你可参考一下:
A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65991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法院判赔917元
中国法院网讯 因为楼上王女士家的卫生间和厨房漏水,楼下苦不堪言的贺女士在和王女士就房屋漏水问题协商未果后,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王女士对其居住的房屋的漏水部位进行修理,停止对楼下贺女士的侵害,并赔偿贺女士经济损失917元。
居住在西城区的贺女士与王女士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早在1996年贺、王两家就因漏水问题进行过交涉,王女士在卫生间地面上做了防水处理,漏水现象得到缓解,但并完全解决,还有渗漏现象。其后贺女士一家再就漏水问题找王女士解决时,王女士则以居住的楼房设计不合理、年久失修、漏水问题普遍存在等理由没有再进行维修。由于漏水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楼下的贺女士一家深受其苦,房屋顶棚及墙面大面积污染。无奈之下,贺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修理其居住房屋卫生间和地面的防水层,保证不再向贺女士家房屋漏水,并赔偿相应损失。

在法院审理期间,经贺、王二家同意,法院曾委托北京市房屋修理工程监督站对贺、王两家住房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但因两位当事人不同意交纳鉴定费,鉴定机构没有出具报告。承办案件的法官就房屋漏水原因向鉴定人进行了咨询,鉴定人的意见是,漏水原因在于楼上王女士居住房屋卫生间地面防水层老化,厨房地面在建设时未做防水层,使用时地面见明水所致。

2004年12月,法院又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贺女士家因漏水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为917元。王女士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西城区房管中心展览路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是王女士居住的楼房是1989年建成的12层板楼,因资金、技术和设备等因素,结构、框架和基础设施等既不规范、也不符合要求。由于没有解决防水层的基础设施问题造成有的楼层、有些住户卫生间和厨房漏水情况比较严重,房管部门虽然坚持了“随报随修”,但是漏水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并指出这种情况不属于由住户承担“使用不当”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本案查明的实事,王女士的居住的房屋的卫生间及厨房长期渗漏,以致其楼下贺女士所居住的房屋的顶棚及墙面大面积被污染,王女士作为产权人、使用人有对房屋进行管理、修缮的义务。关于漏水原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辞。根据北京市房屋修建工程监督站鉴定人的分析意见,可以确定漏水原因是王女士所住房屋卫生间地面防水层老化,厨房地面在建设进没做防水层,使用时地面见明水所致。王女士虽然向法庭出据了展览路管理所的证明,但该管理所并非鉴定机构,其所出据的证明,只能作为参考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对王女士所述漏水现象的发生,不是由于其正常使用所致,而是由于房屋本身的结构存在问题的抗辩理由法院没有采纳。而且王女士的辩解理由也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据此,法院支持了贺女士提出的要求王女士对其住房卫生间和厨房进行修理的诉讼请求,并参照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确定了赔偿金额。

B http://www.xmxhwy.com.cn:8080/user/associator/case/69.htm

楼上漏水维修费能要楼下分担吗?

巩小姐是1997年买入某庭园一物业,前几天巩小姐接到管理处主任的电话,说巩小姐的楼下反映巩小姐的洗手间漏水,想叫巩小姐将整个洗手间地板重新返修一次,并说漏水的原因是该洗手间防水措施没弄好。巩小姐则认为应该属于发展商的责任,因为发展商当时没有弄好此措施。管理处主任也承认发展商当时修建时忽略了此点,但说发展商交给巩小姐时是毛坏房,无此责任弄洗手间防水措施。随后巩小姐又提出要求翻修费用应楼上、楼下各付一半,因楼下是受益者。
那么,楼上漏水的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可以要求楼下分担吗?
楼上漏水经常会造成业主、住户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互谅互让,妥善处理有利于维护业主、住户长期和睦共处的相邻关系。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生产、文凭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由楼上漏水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责任适用于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要件,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后果,就由过错者承担责任负担费用;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那么费用的承担就适用公平原则,可以向巩小姐所提出的那样,由当事人公平分担。因此,要确定巩小姐洗手间漏水翻修费用由谁承担,首先要弄清楚造成洗手间漏水的责任的归属,是发展商、设计商或承建商在设计建造房屋的质量责任,还是业主及装修者的责任?按照因果联系的归责原则,发展商如果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交给业主的是毛坏房,发展商、设计商或承建商是没有义务处理洗手间的防水、防漏措施的,而处理好了防水、防漏措施,业主在装修时也可能会破坏防水、防漏层造成洗手间漏水的隐患。因此,管理处主任所说的发展商无此责任弄洗手间防水措施是合理的。
既然发展商交付给业主是毛坏房,业主在装修时必须采取有效地防水防漏措施。现在洗手间漏水的原因显然是业主装修中未做防水、防漏措施的必然结果,这是业主的过错和过失。因此,从因果联系和过错推定洗手间漏水的翻修责任必然要由业主巩小姐自己承担。由于巩小姐的洗手间漏水给楼下业主、住户造成了妨碍或损失,楼下业主、住户理所应当要求巩小姐承担漏水的责任,停止、排除洗手间漏水的妨碍或损失。
按照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业主购买房屋是由房屋自己独立使用的专有部分和与其他业主共同拥有的共用部分所组成;专有部分的共同壁、楼地板及专有部分的管线,其维修费用由该共同壁双方或楼地板上下双方的业主共同负担;但修缮费用是因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所发生的,由该业主负担。因此,巩小姐洗手间漏水是可可归责于自己装修中未处理好防水防漏措施造成的,显然应由巩小姐自己承担翻修,楼下业主、住户可以以巩小姐洗手间漏水侵害了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法院可能做出不利于巩小姐的判决。

去居委会投诉.不成就起诉 还能弄点儿精神损失费 误工费 影响了生活质量,所以是精神损失.

哎~~~真可怜```这肯定是楼上的问题哈`~~肯定是她的水管漏了!!!